世界各國和地區(qū)電動自行車標準一覽 (2)
四、加拿大:
自2001年開始,加拿大聯邦安全法要求已定義電動輔助自行車(PABs)的標準。其定義為搭載500瓦以下電動馬達的兩輪或三輪自行車,且沒有電力供應時還能靠雙腳踩踏前進。此外,在安全性要求的法規(guī)下,還必須符合最高32公里,且制造商必須在車身明顯處標示告知這是電動自行車,不過加拿大每個省對電動車的要求也不盡相同,以下簡列相關省份的要求。
1、阿爾伯達。ˋlberta):該省允許電動自行車合法上路騎乘,但最高時速限制為32公里,最大電機輸出為750瓦,總重不得超過35公斤,且駕駛者須戴安全帽。
2、安大略。∣ntario):該省是加拿大最慢允許電動自行車合法上路的其中一省,2006年10月4日,安大略省交通部長宣布,電動自行車符合聯邦標準定義才可正式上路,而且電動自行車駕駛者必須年滿16歲并必須佩戴安全帽,同時也要遵守自行車相關法規(guī)。電動車的最高車重限制為120kg,最大剎車距離9米,禁止改裝電機讓時速超過32公里,此外電動自行車不允許上400系列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其他禁行地區(qū),未滿16歲且未戴合格安全帽者將被罰60~500美金。
五、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政府的機動車管理標準法案規(guī)定,所有路上行駛的交通工具在上市之前皆必須符合澳大利亞設計規(guī)則(ADRs)。其所涵蓋的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車以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其定義如下:
1、兩輪和三輪車。
2、完全由人力踩踏使其前進。
3、電動輔助自行車為裝有踏板的自行車,裝載一個或多個動力輔助器,最大輸出功率不超過200瓦。
4、電動自行車并非電動輔助自行車,其是指裝有馬達與引擎的小型機車,引擎汽缸容量不超過50C.C,最高時事不超過50公里。
六、印度:
在印度,所有電動車輛都必須通過ARAI的認證,輸出功率低于250W且時速低于25公里的電動車較易通過,而馬力較大的電動車則需通過完整的CMVR法規(guī)規(guī)范的測試流程,非常費時且成本較高,因此也讓印度電動車輛的市場遲遲未能上軌道。
七、新西蘭:
電機輸出功率小于300W的車輛被歸類為電動自行車,必須遵守與自行車相同的規(guī)范。
八、香港:
由于香港是實施“一國兩制”,所以香港有獨立的交通法規(guī),電動自行車在香港被視為摩托車,跟汽車一樣必須通過交通運輸署審核通過才能進口。目前香港的電動自行車上無任何一輛通過審核,所以在香港的電動自行車都是不合法的。即使電動自行車通過審核,駕駛者還是必須持有機車駕照才能上路。此外,香港并沒有所謂的輕型機車moped, moped也被認定為機車。
九、臺灣:
依照臺灣現行法令規(guī)定,分為“電動輔助自行車”與“電動自行車”兩種:
1、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度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電動輔助自行車的車輛外觀,在符合臺灣的CNS14126電動輔助自行車構造的規(guī)范。
2、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度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
簡單來說,兩者的區(qū)別就是:助動車必須腳踩動之后,才會供電力協助前進,腳停止踩踏板則不供電;而電動自行車則像普通機車一樣,轉動握把即可憑電力前進,助動車的設計,簡單來說就是在一般自行車上加裝了電動助動裝置,讓駕駛者在騎乘過程中能夠節(jié)省力氣,面對爬坡也游刃有余。和自行車不同的是,助動車有法令規(guī)范,并須經過審驗合格,才能合法上路。臺灣助動車的檢測及審驗,目前是由臺灣交通部委托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相關事宜的國內外機構——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yè)研究發(fā)展中心(CHC)進行審驗。
車輛規(guī)格規(guī)定:
自2008年4月15日起,臺灣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的車輛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車輛尺寸限制:
(1)全長:電動自行車不得超過2.5米
(2)全寬:電動自行車不得超過1米,車把立管禁止使用折疊或伸縮調整型。
(3)全高:電動自行車不得超過2米,座墊最低位置距地高不得低于60公分。
2、重量限制:
(1)電動輔助自行車: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40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
(2)電動自行車:車輛空重(不含電池)應在40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
3、輪胎尺寸:
電動自行車的輪胎直徑應在300毫米以上,420毫米以下,輪胎寬度應在75毫米以上,120毫米以下。
4、車身各部設備:
(1)電動輔助自行車的車頭燈應能作用正常。
(2)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反光片(腳蹬反光片、后反光片)裝置位置應適當且應作用正常。
電子控制裝置:
自2008年4月15日起,臺灣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的電子控制裝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輸出速度: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電子控制裝置負載80公斤的最大行駛速度在25km/h以下。
2、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電子控制裝置測試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電池電壓:電池標稱電壓小于48V(量測值允許比標稱電壓提升20%)。
(2)電機功率:
A、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小于400瓦。
B、電動自行車電機最大輸出功率小于100瓦。
(3)動力輸出:
電動輔助自行車的電機應于腳踏停止踩踏三秒內停止動力輸出,倒踩腳踏電機應無驅動。
(4)超速斷電:
行駛速度超過25km/h,電動輔助自行車之電機電源應能于3秒內自動停止供電。
(5)剎車斷電:
剎車動作產生后,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的電機電源須于3秒內自動斷電。
(6)故障斷電:
控制系統的剎車訊號輸入線短路或斷路,三秒內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的電機電源應能自動斷電,控制系統的超速記號輸入線短路或斷路3秒內電動輔助自行車的電機電源自動斷電。
以上內容節(jié)選于《自行車市場快訊》第12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