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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問廣州:“趕盡殺絕”電動車為哪般?

2014-10-16 15:52:31  作者:蘇少鑫  來源: 蘇少問廣州  瀏覽次數(shù):0  文字大。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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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廣州市擬立法對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等“禁售”、“禁油”、“禁行”、“禁!、“禁坐”。
 
    廣州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全面禁摩禁電。之后道路上摩托車、電動車銳減,但并沒有完全絕跡——媒體報道用“死灰復燃”、“屢禁不絕”來形容這一狀況。
 
    2006年年底一紙通告就禁摩禁電,盡管當時輿論沸騰,但無力回天。甚至,這么多年過去了,大家也似乎遺忘了此事。而媒體帶有道德傾向“死灰復燃”、“屢禁不絕”等的形容,顯示的恰恰是那些必須完全依賴于電動車謀生者的無奈和無助——快遞行業(yè)、游蕩于地鐵口、批發(fā)市場搵食的市民、做小生意的小販,他們不得不冒著“違法”的風險,奔波于這個城市之中,像做了虧心事的蝙蝠,躲避著官方的執(zhí)法,內(nèi)心惶恐。
 
    我們必須承認這么一種現(xiàn)實,輿論及市民的力量還不足以抗拒或阻止權(quán)力按照其邏輯行駛,如果權(quán)力愿意的話,它一定是一個予取予求的局面。因此,如果現(xiàn)實點來考慮,確切地說,應該是犬儒地想,若當局沒有行政潔癖的話,保持這個默契,局面至少還是可以接受。
 
    輿論善良地認為,不再去糾纏官方的禁摩禁電決策,是否與保障市民自由選擇出行交通工具的國家法規(guī)相抵觸、是否構(gòu)成對合法生產(chǎn)摩托車電動車產(chǎn)品企業(yè)事實上的行政封殺,是否是對已通過合法途徑購買了摩托車電動車的市民的財產(chǎn)的變相剝奪——至少保持這種局面是“多贏”的:爭議擱置,人們在禁摩禁電之后各自尋找屬于自己的生活。官方可以繼續(xù)去宣傳它的禁摩禁電成果并在面對爭議時像陳建華市長說要權(quán)衡利弊鞏固禁摩禁電成果以宣示政府的堅決態(tài)度;有條件的市民會因為當局的禁摩禁電政策選擇其他出行方式,路面上摩托車電動車會因此大量減少,這可以成為當局權(quán)威以及政策有效性的佐證;而那些不得不依賴摩托車電動車謀生的市民,則與官方玩著貓捉老鼠的游戲,并期待官方能夠槍口提高一公分,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彼此心照不宣不至于斷絕他們的艱難謀生之路;而當這個城市有重大活動或者慶典時,他們會自覺或不自覺暫時消失——如同那些擺攤的小販一樣,以免給當局添亂,滿足某些人對這個城市秩序的潔癖想象。
 
    然而,看來有人對目前這種現(xiàn)狀不滿足,或者是擔心失控,他們希望通過立法,把摩托車電動車等“趕盡殺絕”,徹底清理出廣州市場。單純的道路執(zhí)法的威懾作用看來已經(jīng)達不到他們的目的,因此需要在源頭上“斬草除根”——其實要是允許的話,他們也許會直接將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企業(yè)關(guān)停,可惜這些企業(yè)是合法企業(yè),這是一個城市的主政者鞭長莫及的地方,他們惟有仰天長嘆,于是,“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這可是他們的地盤,讓這些摩托車電動自行在這個城市沒有任何立錐之地,這就是他們的全部目的!權(quán)力的懶惰、傲慢和囂張彰顯無遺。
 
    不過,也許他們意料不到的是,其實在2006年底那場關(guān)于廣州禁摩禁電的討論,由于時間的倉促及官方對信息傳播的干擾,討論并沒有充分展開并深入,如今借助這次強化禁摩禁電要全面封殺的立法,輿論開始重新拷問當初禁摩禁電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這里需要說明一下,從輿論的反應看,對禁摩的爭議似乎遠沒有禁電那么大。因此為表述方便,本文接下來要討論的是,主要集中對是否該對電動自行車“趕盡殺絕”,而這并不意味著蘇少認為禁摩就不存在類似的問題。
 
    考量這個問題有兩個維度:一是尊重市民的需求,根據(jù)廣州的實際情況,依照國家相關(guān)法規(guī)對電動自行車進行規(guī)范。這一點廣東省政協(xié)委員楊中藝先生一直在不懈努力。2013年他就以省政協(xié)委員的身份在省兩會期間提交提案,由此也帶來“電動車是否解禁”的討論,可惜之后在廣州市長陳建華“權(quán)衡利弊鞏固限摩限電”的表態(tài)后不了了之;一是用更嚴格的政策包括更嚴厲的懲罰,抑制市民的需求,以減輕官方所稱的“單純道路執(zhí)法的難度”達到更好的執(zhí)法效果。
 
    對于后者,同樣一直不乏有人在為此孜孜不倦努力著。通過媒體、人大代表抱怨“禁行不禁售,電動車難禁”、“禁行不禁售,累苦的只能是執(zhí)法人員”,到如今試圖通過立法一了百了,這其中的邏輯,讀者諸君可仔細琢磨。
 
    那么,問題就來了:
 
    第一問:究竟是怎樣的政策初衷、出于何種政策考量,促使官方無視市民的謀生需求鐵了心要斷絕他們的謀生之路,將電動自行車“趕盡殺絕”清出廣州?
 
    第二問:在公民的日常自由與方便以及官方管理、執(zhí)法的方便之間,為何官方毫無例外選擇了管理、執(zhí)法方便?如果這不是懶政,不是缺乏對民生艱難有感同身受,是什么?這是一個聲稱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府該有的態(tài)度和行為嗎?
 
    第三問:廣州市長陳建華在回應廣東省政協(xié)委員楊中藝提案時說,“權(quán)衡利弊鞏固限摩限電成果”,那么,廣州禁摩禁電的成果是什么?官方是否有這么一份成果的報告?能否向市民公開這份報告,讓市民明了官方的苦心孤詣,并響應官方的號召繼續(xù)一同鞏固這一成果?
 
    第四問:2006年底,廣州市公安局正式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公布“廣州市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禁行通知和處罰方案”。廣東省政府參事王則楚老先生就從決策的程序問題指出,禁行電動車,開個通報會就行了嗎?認為禁行缺乏法理支持,要求人大審查該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如今廣州法制辦立法征求意見,王則楚老先生認為,即便是立法,也不能只是開個聽證會了事,其嚴格屬于重大事項應交由人大討論并決定。按照2009年修訂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中第二條規(guī)定,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政治、經(jīng)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僑務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辦法;而第四條,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其中(一)就提到,“貫徹執(zhí)行憲法、法律、法規(guī)……的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毫無疑問,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嚴格屬于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重大事項,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shù)條件》出臺,《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廣州市法制辦試圖通過地方部門立法全面封殺電動自行車,這必然涉及到廣州如何“貫徹執(zhí)行憲法、法律、法規(guī)的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那么,是否該嚴格按照《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的規(guī)定,交由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五問:2011年6月16日,時任珠海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張強在與網(wǎng)友在線交流時,在被問到“珠海對電動車為何只禁行不禁售”時回應說,“電動自行車銷售問題,屬于行政許可法調(diào)整的范疇,準許銷售電動自行車,與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并不矛盾。因為商家可以面向外市銷售,本市一些大型住宅小區(qū)內(nèi)部巡邏,對電動自行車也有需求!睂τ谶@位兄弟城市公安副局長的說法,廣州市政府有何看法?若商家只把電動自行車賣給外市的顧客,政府有什么權(quán)力或合法依據(jù)禁止其銷售行為?
 
    第六問:在2013年那場關(guān)于是否開禁電動車的討論中,時任廣州市交委主任冼偉雄先生斷言,開禁電動車是“歷史倒退”。姑且不說國際上諸如巴黎東京這些大城市沒有禁摩禁電,國內(nèi)北京上海等城市也沒有禁電,廣州就比它們“進步”?
 
    冼先生的理由是,廣州道路資源增長有限,若再增加一種占用道路資源的個體出行工具,勢必增加公交發(fā)展的難度。要發(fā)展公交,就得剝奪市民選擇個體出行的自由?這是廣州自行車道建設(shè)至今嚴重滯后的真相嗎?若就人口密度、道路資源、車輛保有量來比較,日本東京,人口1300萬,與廣州差不多;東京的面積只有2155平方公里,廣州的面積則是7434平方公里;東京機動車輛的保有量則接近500萬輛,廣州則剛超過200萬輛,只有東京的一半,在這種情況下,東京為何還能“歷史倒退”不禁電呢?
 
    第七問:2007年全面禁行的主要理由是因為“兩搶”犯罪肆行。客觀來說,禁行之后廣州“兩搶”犯罪行為急劇下降。但同時可以看到,即便在國內(nèi)那些沒有禁摩禁電的城市,“兩搶”犯罪的行為同樣在減少。那么,問題來了:這究竟是社會發(fā)展導致犯罪形態(tài)的演變,還是全是禁摩禁電之功?退一步來說,即便基于安全考量,為打擊“兩搶”犯罪不得已必須禁摩禁電,那么,如今使用摩托車電動車者,有多少是進行合法謀生工具之必須,又有多少是用來作為“兩搶”的犯罪工具?
 
    第八問:禁電的一個理由是污染問題。說實話,這屬于專業(yè)話語討論的范疇。只是,從常識來說,電動自行車行業(yè)有國家標準,電池會污染環(huán)境本身,不足以成為某個城市可以單獨在其城市內(nèi)對其全面封殺的理由,更何況即便會污染環(huán)境的電池,同樣也可以通過無害化的技術(shù)處理得以解決。而從技術(shù)原理上,電動自行車使用的蓄電池與電動汽車使用的電池不會有太大的本質(zhì)區(qū)別,那么,如何解釋廣州的不少領(lǐng)導都盛贊電動汽車“無污染”?僅僅因為汽車企業(yè)能夠給廣州帶來GDP和稅收,而電動自行車不行嗎?
 
    第九問:2013年3月30日,《廣州日報》以《禁行不禁售難禁電動車》為題的報道中,專門羅列了電動自行車的四宗罪:超速、搶道、火災,傷亡。如果超速搶道包括造成交通傷亡可以成為將其全面清出廣州的理由的話,那么,恐怕沒有哪種交通工具可以在廣州生存。面對這種情況,究竟是該用交通法規(guī)對其規(guī)制,還是一禁了之?至于電動自行車的技術(shù)標準是否不符合現(xiàn)實的要求容易造成火災,技術(shù)問題完全可以通過技術(shù)完善來解決,一禁了之更沒有理由。
 
    第十問:廣州現(xiàn)在汽車限牌限購,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就要全面封殺“趕盡殺絕”,自行車道建設(shè)就嚴重之后。倘若按廣州交委原主任冼偉雄先生所說的,是為發(fā)展公交騰出道路資源,相信最終目的是為了治理交通擁堵,那么,最后一個問題來了,拋開所有關(guān)于自由權(quán)利的爭議,市民現(xiàn)在就為了治理擁堵這一目標配合政府,那么究竟廣州需要多久,三個月、半年、一年、兩年抑或多長時間就可以完成治理擁堵的目標?如果在這一時間內(nèi)仍然無法達致政策目標,作為決策者,包括作為交通工作領(lǐng)導小組組長的陳建華市長,需不需要承擔責任?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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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yu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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